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4月1日
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等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增加。
第四条 法律援助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办案补助费,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资料查询费、鉴定费、文印费等办案实际支出;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等工作支出;
(三)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核发办案补助费。办案补助费的标准为:
(一)在本县(市、区)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助人民币300—7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
(二)跨县(市、区)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助人民币400—8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助500—900元。
(三)跨省辖市和跨省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补助人民币500—1200元,民事案件每件补助700—1300元。
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每件补助200—400元。
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办案实际支出超过本条所列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案补助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所列标准的两倍。特别重大、复杂或特殊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实行实报实销。
非因法律援助人员原因而终止办案的,应当根据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酌情核发办案补助费。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及有关材料,填写办案补助费申领表,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按照标准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助费,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人员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定办案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三)因办案人员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四)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主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报告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经费,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性质。
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