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21-0011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旬民发〔2021〕69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公开日期 | 2021-04-02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咸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咸民发〔2020〕47号)文件精神,依据旬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旬人社发〔2021〕42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县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类区划分
(一)一类工资区:秦都区、渭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
(二)二类工资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
(三)三类工资区: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
二、照料护理费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按照(咸人社发〔2021〕42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1750元/人月)。城市和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即175元/人月,半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即263元/人月,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即438元/人月。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办要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定期复核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及时确定和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及照料护理费标准档次,严格落实当地对应的照料护理费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护理费。
(二)照料护理费由县民政统一拨付到镇办,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有供养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对分散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照料人,不得发给特困人员本人。
(三)各镇办要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考核机制,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旬邑县民政局
2021年3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