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3-007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旬地名发[2023] 1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省民政厅陕民发〔2022〕120号文件、县人民政府旬政办机字〔2023〕 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旬邑县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公告办法》并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旬邑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3年2月10日
旬邑县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地名命名更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公告工作,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为: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职责分级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公告工作。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地名命名更名备案职责。
第四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名命名、更名备案报告;
(二)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的相关报告;
(四)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
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备案,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备案材料一式2份,直接报送负责备案的民政部门。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后5日内函告报备单位,要求按期补充材料。报送备案日期从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第八条 对于材料规范齐全的备案事项,民政部门自收到备案材料10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根据批准机关意愿,公告可由民政部门与批准机关联合发布。
第十条 公告地名的途径、方式应当相对固定,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第十一条 地名公告内容应包含:地名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含义,地理实体位置等。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及时整理、归档地名备案公告文件资料,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该批准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未报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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