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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时间: 2024-04-29 08: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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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29016021738F/2024-00998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文号 旬政办发〔2024〕11号 发布机构 旬邑县
公开日期 2024-04-08 有效性
主题词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护农民工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夯实各方责任

(一)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办、县中医药健康产业园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各项保障制度,建立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台账、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线索核查处置台账,实行动态销号管理。对发现的欠薪线索问题,积极协调化解,及时核查处置,做到矛盾不上交,纠纷化解在属地。

(二)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县人社局要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工作。县住建、交通、水利、教育、卫健、文旅、城投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本行业领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及时制止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公安局要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县级金融机构负责优化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流程,做好专户资金数据与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对接。

(三)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分包单位要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

二、完善制度,注重源头治理

(四)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要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农民工用工名册;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县人社局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五)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并在专用账户开立30日内报县人社局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要按月足额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支付工资所用的资金。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县人社局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六)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核算农民工工资,制作实名工资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向工资表中的每名农民工支付工资。劳务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领取的,由县人社局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要按规定在县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额的1%—3%,足额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可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的形式替代,并及时将与经办银行签订的保证金协议书副本报县人社局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县人社局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八)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县人社局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严格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与劳务分包单位结算并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以及人工费用。

(十)严格落实维权信息告示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工资支付日期、维权举报电话等基本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由县人社局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严格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房屋市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在开工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由县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停工。

(十二)严格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根据县域内欠薪风险和上年度应急周转金使用等情况,由县财政局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设立的县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储备300万元,遇重大舆情事件和重大群体性讨薪案件,经县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动用应急周转金,专项用于垫付被拖欠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对已垫付的应急周转金,由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予以追偿。

三、多措并举,加强日常监管

(十三)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网格化管理。建立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网格化管理制度,每个工程建设项目由一名人社干部、一名行业主管部门干部和一名属地干部负责共同包抓监管,常态化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落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制度。健全月督查、季调度工作机制,每月对包抓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及时排查化解欠薪隐患,解决存在问题;每季度召开根治欠薪工作调度会,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和全国欠薪平台线索办理情况、陕西省预警监管平台处置情况、市欠薪平台线索办理情况及上级督办转办案件处置情况。

(十四)全面推行信息化监管模式。县治欠办负责,将全县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纳入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及时上传相关资料,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并通过比对用工数据与工资支付信息实现工资支付的监控预警。

(十五)建立欠薪线索反馈督办机制。县治欠办负责全面收集、管理、督办全县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线索,及时向各镇办、行业主管部门推送欠薪线索。各镇办、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接收办理,稳妥处置化解,并在收到反馈线索3个工作日内向县治欠办报送核查处理结果。同时,要建立欠薪线索摸排制度,定期对本辖区(行业)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欠薪问题,第一时间调查处置,坚决防止引发负面舆情或重大群体性、极端事件。

(十六)加大欠薪案件化解处置力度。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各镇办、行业主管部门对县治欠办交办和摸排掌握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问题线索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核查化解欠薪问题线索,又要核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八项制度”落实情况。对未按规定落实的项目,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县治欠办。县治欠办对查实的欠薪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办、快结,销号答复,确保案结事了;对重大欠薪案件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提级办理等举措,确保欠薪问题及时化解。

(十七)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和问责。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各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治欠办负责,依据日常督查、欠薪平台线索办理、欠薪问题处置等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对欠薪问题未按期清零,或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和舆情炒作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

四、凝聚合力,加强联动惩戒

(十八)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县治欠办应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县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等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坚决杜绝相关施工企业进入县内建设。

(十九)加强应急联动处置。如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县治欠办要第一时间启动响应、现场处置。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属地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有力有序开展处置化解工作。对工作不重视、不尽责,措施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严厉打击虚假讨薪。对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由县人社局联合县公安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县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

本《意见》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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