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4-00874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文号 | 旬发改〔2024〕47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公开日期 | 2024-04-01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各管道燃气企业:
为做好天然气价格政策的衔接,保障燃气企业正常稳定运行和用户用气需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4年4月1日起,暂按《关于调整我县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旬发改〔2023〕267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机构教学和生活用气,社区康护、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服务设施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执行2.27元/m³用气价格;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3.71元/m³调整为3.26元/m³用气价格;
3、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3.95元/m³调整为3.58/m³用气价格。
二、相关要求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并做好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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