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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时间: 2019-04-25 10:48:10
来源: 旬邑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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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2-03349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旬邑县
公开日期 2019-04-25 有效性
主题词 旬邑县 困难 残疾人 护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1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3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旬邑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是指县政府当年度确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其他困难残疾人是指因家庭遭受突发性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家庭成员大病致贫等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旬邑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是指需要专人照护6个月以上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不得把有听力、言语残疾的多重残疾人排除在外。单纯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不享受护理补贴。

第五条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具体数据以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已发证件”人数为准。

第六条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第八条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依照本细则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十条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

(二)经审核已基本康复的人员;

(三)拥有消费类或经营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残疾人;

(四)拥有门面房或购买商品房并对其进行高标准装修的残疾人;

(五)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标准的残疾人;

(六)本人或其监护人、抚养人、赡养人开办企业的残疾人;

(七)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残疾人。

第三章 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书面申请。申请人须真实、详细填写《陕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办)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非低保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还须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至少5天。对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镇(办)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镇(办)审核

镇(办)要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做好服务工作。镇(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残联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残联和县民政局审批

县残联负责镇(办)申报材料的审核,在接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审定,审定合格的材料由县民政局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镇(办),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

第十四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5%,县财政承担45%。

第十五条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县财政局要确保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县民政局、县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人数和发放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批。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第十七条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县残联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于每年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残疾人个人账户。要以补贴对象满意为出发点,在充分尊重补贴对象个人或亲属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残联、县民政局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审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户籍迁出旬邑县的;

(二)死亡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户籍在旬邑县行政区域内跨镇(办)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镇(办)提出转档申请,经县残联、县民政局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县残联、县民政局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二十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县民政局、县残联各存一份。县残联负责做好“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数据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更新等工作。并于每年9月10日前将基础信息数据报市残联,同时将汇总数据抄送县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各镇(办)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纳入镇(办)年度考核,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第二十二条县民政局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县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要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残联、县民政局要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审核、审定申请人条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发放补贴资金前要将补贴对象在其所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至少5天,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县残联和县民政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局和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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