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18-0126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 | |
公开日期 | 2018-09-10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 农村义务教育 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寄宿 补助金 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农村群众负担,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金(以下简称“一补”)的民生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都能享受到寄宿生生活补助金,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一补”是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一补”的资助范围与对象为全市所有寄宿制学校在校住宿学生及校外租住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实施过程中要向农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三条 “一补”的管理和实施坚持“校长负责、公开透明、应享尽享、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资金分担
第四条 “一补”采取按学期申请、评审和发放。资助标准目前为: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250天1250元,每学期625元;小学每生每天4元,全年250天1000元,每学期500元。
第五条 申请“一补”资助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须提供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
2、父母双亡(孤儿)或一方已故(单亲)(须提供村级证明)。
3、父母双残或单残(须提供残疾证或村、镇两级证明)。
4、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须提供村、镇两级证明或医院结算票据复印件)。
5、残疾学生(由就读班级班主任老师出具书面证明)。
6、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供村委会和镇民政部门情况证明)。
7、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村委会出具证明并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
8、父母或一方长期在外务工的留守儿童(须村委会出具证明)。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能享受“一补”。
1、家庭经营有稳定收入的商业门店或企业;
2、家庭拥有私人小汽车或豪华住宅的;
3、家庭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生活水平的;
4、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且不具备以上八条基本条件之一的)。
资助对象一旦确定,一学年内原则上享受对象总体不变,仅可根据学生变动、资金变化、家庭变化等情况进行微调,不允许大范围变动,不准搞轮流享受,严禁搞平均分配。
第六条 “一补”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市县财政按1:9的比例分担确定。对于扩大覆盖面增加的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资助名额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5日内向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实上报校内住宿及校外租住学生摸底人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摸底人数、各校实际和资金到位情况,原则上开学10日内统筹下达各校资助名额,并协调财政部门划拨资助金。
第八条 学校在上级“一补”资助名额下达后3日内,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各班摸底、实际住宿等情况,并结合上级下达的名额,将享受名额分配到班。学校必须通过告家长书、校园板报、学校晨会、班会等形式,大力做好“一补”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所有学生都知道国家这一资助政策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各学校要根据学校规模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学校财务人员不能兼任)负责此项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学后,各班主任即开始受理本班学生申请,并将本班贫困学生有关信息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经学校复核后建立学校本学期《贫困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 “一补”申请、评定、公示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1)学校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组织师生集中学习资助政策后,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领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金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由学生或家长如实、规范、完整的填写学生及家庭有关信息。
(2)学校要成立以班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和学校领导等为成员的“一补”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在2个工作日内,对各班主任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资料,按照第二章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结合学校《贫困学生信息数据库》,通过查看学生申请证明资料、在学生中调查、电话走访村委会成员等方式完成评审过程,对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表,由各班主任及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在申请表中签注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退回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初审通过的学生申请资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汇总。
(3)学校在醒目位置对“一补”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学校本学期享受学生总数,享受学生姓名、班级、家长姓名、“一补”补助原因、公示时间和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学校电话、县资助中心、市教育局029-3328288)等信息,(表式见附件2)公示过程要收集相关影像资料。
(5)在公示中,如有学生或家长提出异议,学校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答复。对核实后确定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要取消其享受资格,按照程序另行确定资助对象并履行相关程序,在公示阶段由于享受人选不公正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的“一补”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将“一补”学生分校进行汇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金汇总表》(表式见附件3)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每学期“一补”公示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要组织“一补”集中发放。资助中心分管工作人员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要求受助学生及家长、所有班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人员、学校财务人员和学校领导共同参加。“一补”资金按标准以饭票“代金券”的形式,经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签字认领,逐月发放,直补到人。(表式见附件4)发放过程要收集相关影像资料。发放结束后,各学校把发放名册原始件记账,另复印两份,一份由资助管理人员归档保管,一份报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一补”申请表、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补助发放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一补”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为本校实施“一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校受资助学生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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