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9MB2993077Y/2025-00016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日期 | 2025-04-03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在进行日常监督抽检中发现,旬邑县张洪镇颗颗星炒货店经营的巴旦木抽检结果不合格,现就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旬邑张洪镇颗颗星炒货店(巴旦木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
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6日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10日向旬邑县张洪镇颗颗星炒货店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1、迅速排查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2、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巴旦木;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经核查,旬邑县张洪镇颗颗星炒货店销售的巴旦木经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旬邑县张洪镇颗颗星炒货店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巴旦木食品2.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6元;
3、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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