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图片右键保存至桌面打印

点击右键保存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民生保障 > 食品药品安全 > 食品安全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26-03-25 14:30:0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29MB2993077Y/2026-00016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文号 旬市监函〔2026〕19号 发布机构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6-03-25 有效性
主题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商家”)及其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平台管理责任

第三条 【资质实质性审查】 平台应当对申请入网的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并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信息真实有效。审查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至少每六个月对商家信息核验更新一次。

第四条【信息公示规范】平台应当监督商家在店铺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体门店照片、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商家网店名称必须与实体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第五条 【专项标识管理】

无堂食标识:不提供堂食的商家,必须在主页和列表页设置“无堂食”专属标识。

明厨亮灶标识: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商家,应在页面设置查看链接并标注标识;平台应为商家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经营行为监测】 平台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线上监测与线下抽查机制。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采取警示、限流、暂停服务、关店等措施,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七条 【信息报送义务】平台应于每年1月和7月,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入网商家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第三章入网商家经营规范

第八条【实体经营要求】 商家必须具有固定实体经营门店,实际经营地址、许可范围与证照载明内容一致,严禁超范围经营、证照造假或借用资质。

第九条 【加工制作过程】

原料管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操作规范: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加工过程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严禁委托他人代工或在许可场地外加工。

第十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落实每日晨检制度,工作期间规范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第四章 包装配送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食安封签推广】 商家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全面推行“食安封签”,确保餐品封装开启后无法复原。鼓励平台引导商家积极使用。

第十二条 【配送过程管理】平台或自行配送的商家,应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二年。配送容器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无害。对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应采取相应的保温、冷藏或冷冻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采取“线上监测+线下整改”、“日常巡查+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管。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信息公示等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1万-10万元罚款。商家使用虚假资质入网的,最高可罚20万元。对自查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 【社会共治】 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外卖配送人员、消费者、媒体参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026年3月25日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