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29MB2993077Y/2026-00019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日期 | 2026-04-24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旬邑县土桥镇常盛鑫隆超市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就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龙眼;
抽检日期:2026年1月14日;
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二、风险控制措施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土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旬邑县土桥镇常盛鑫隆超市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责令其:
1、立即停止销售并下架不合格产品;
2、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控制安全风险;
3、迅速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及时整改。
经核查,旬邑县土桥镇常盛鑫隆超市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并能立即自行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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