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24-0140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号 | 旬燃专班办发〔2024〕10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施工许可审批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燃气平稳供应,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县域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域燃气设施。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县域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门站、燃气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管道的管壁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中压管道的管壁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两侧6.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
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6.对管道1.5米、2米、6.5米;庭院管道0.3米;阀门室、凝水井、调压箱、计量柜1米内设置的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及燃气设施保护装置。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五、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或在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10米范围内;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0米范围内等区域从事打桩、建设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动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燃气设施的相关资料。同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急预案,并报县燃气热力办核准、备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六、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
七、处罚措施: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
旬邑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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