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MB2997633D/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四至范围:东至群众住宅、南至城镇建成区、西至县旬东幼儿园、北至安仁村农用地。拟征收土地面积0.3408公顷,其中:农用地0.3408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执行,标准为每亩7.28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要求,由县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城关街道办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关街道办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办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2024年6月21日—2024年7月20日。
特此公告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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