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MB2997633D/2024-00023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旬邑县太村镇南宫村,四至范围:东至南宫村农用地、南至南宫村农用地、西至国道211、北至南宫村农用地。拟征收土地面积0.6184公顷,均为农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执行。标准为每亩5.4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要求,由县人民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太村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太村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4年9月28日至10月29日
特此公告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