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016111768C/2024-0001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陕D旬邑环罚〔2024〕8号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当事人名称: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
负责人:王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9MABROHL36F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太村镇产业园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未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4年6月5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2.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4年6月5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3.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生产记录台账1份21页;4.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5.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6.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7.永寿县永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旬邑分公司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等7项证据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旬邑环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至2024年8月14日,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23.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违法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限期内改正处罚幅度为3-4万元,逾期未改正处罚幅度4-5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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