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016111768C/2024-000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陕D旬邑环不罚【2024】1号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当事人名称:咸阳燕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T3RD2C
地 址:旬邑县郑家镇
法定代表人:孙群山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大气强化监督帮扶组、旬邑分局执法人员薛建华(27030915018)、余美静(27031215012)、刘明昭(27031215026)对咸阳燕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破碎车间1#滚动筛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配套的1台布袋除尘器(DA004)处于停运状态。
2024年7月15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调取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查实了你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认定你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6月5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薛建华(27030915018)、余美静(27031215012)、刘明昭(27031215026)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6月5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薛建华(27030915018)、余美静(27031215012)、刘明昭(27031215026)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对该公司的调查情况。
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余美静(27031215012)、刘明昭(27031215026)调取得咸阳燕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
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余美静(27031215012)、董西宁(27031215014)调取的咸阳燕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全权代理检查、调查及接受法律文书签字等事项。
5.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4年6月5日1#滚动筛、布袋除尘设施现场照片、台账、生态环境部问题反馈清单、执法人员执法证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经查,你企业现场检查时立即排查问题,并在检查时段进行改正,布袋除尘器现场恢复运行。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五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理:(五)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完成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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