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016111768C/2024-0003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陕D旬邑不予罚〔2024〕2号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旬邑县排厦金福果框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9MA6XNJF43L
地址:旬邑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敏锋
陕西省2024年督帮扶组(西安组)检查反馈,旬邑县排厦金福果框加工厂检查时现场未生产,2023、2024年度未按照环评、排污许可要开展无组织非甲烷总氢、颗粒物及噪声自行监测。2024年7月2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安西朋(27031215006)、宋颖博(27031215010)对你厂反馈问题进行核查检查发现,环评要求你厂每年对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及噪声进行监测。你厂提供了2023年度3月20日由陕西博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监测报告(BR2303195)号,监测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2024年度由陕西泽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监测报告(泽希检测(综)20240713及原始记录,监测项目为有组织废气及噪声,未提供2023年度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及噪声、2024年度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监测报告。
2024年7月3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确认你厂2023年度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是有关国家规定的1/2,并保存有原始记录;2024年度你厂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开展了自行监测并提供了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经过对你厂违法事实现场调查取证,有如下证据证明: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4年7月2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3年7月30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现场证据照片1张1页,监测报告2份8页;两份监测报告原始记录;证明执法人员对旬邑县排厦金福果框加工厂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调查情况。
2.旬邑县排厦金福果框加工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旬邑县排厦金福果框加工厂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
3.陕西省监督帮扶组(西安组)发现问题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源;
4、2024年8月,你厂提供了由陕西泽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监测报告(泽希检测(综)20240719及原始记录,监测项目: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证明2024年你厂严格按照环评开展了自行监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般规定中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第(十)项:“其他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我局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厂进行批评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学习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环评及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联系人:安西朋 电 话:029-34423351
地 址:旬邑县西大街 邮政编码:711300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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