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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旬邑环罚[2024]10号

时间: 2024-11-07 08: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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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0016111768C/2024-00047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D旬邑环罚〔2024〕10号

陕西长丰鸿远农业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429MA6XXMLX1K

地址:旬邑县土桥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继平

陕西省2024年西安监督帮扶组检查反馈陕西长丰鸿远农业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监测方案,未提供自行监测报告等资料。2024年8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任运涛(27031115008)、宋颖博(27031215010)对你企业反馈问题进行核查检查时发现,你企业未提供自行监测方案,环评要求该企业对废气、噪声、废水进行监测,你企业未提供上半年废气、废水、噪声的所有监测报告。以下为环评要求的监测计划(1)监测项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频率:每半月1次,监测点位,烘干预处理排气口;(2)监测项目:粉尘,监测频率:每半年1次,监测点位:初筛排气筒;(3)监测项目:食堂油烟,监测频率:每半年1次,监测点位:食堂排气筒;(4)监测项目:无组织排放粉尘,监测频率:每半年1次,监测点位:厂界四周;(5)监测项目:噪声,监测频率,每季度1次,监测点位:四个厂界;(6)监测项目:废水中COD、BOD、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监测频率,每半年1次,监测点位:厂区总排口。同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调查,对法人尹继平进行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查实了你企业上半年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张自行监测的行为,认定你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

经过对你企业违法事实现场调查取证,有如下证据证明: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4年8月13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3年8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1张1页;现场勘查平面图1张1页,电费缴费单据1张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陕西长丰鸿远农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调查情况。

2.陕西长丰鸿远农业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陕西长丰鸿远农业商贸有限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的身份;

3.陕西省西安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旬邑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至今,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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