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00016111768C/2024-0005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号 | 陕D旬邑环罚〔2024〕11号 | 发布机构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21 | 有效性 | |
主题词 |
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6100006679762202
地址:旬邑县清塬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银德
2024年,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向旬邑分局交办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暗访督查组发现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产生煤矸石交给无处置资质的陕西茂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处置问题。
8月17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执法人员安西朋(执法证号:27031215006)、任运涛(执法证号:27031115008)对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陕西旬邑青岗坪有限公司将2022年、2023年所产煤矸石交由陕西茂源煤炭有限公司处置,陕西茂源煤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装卸搬运;汽车租赁;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互联网信息服务;发电、输电、供电业务。陕西茂源煤炭有限公司无煤矸石处置资质。
同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对授权人高晓龙进行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核实了你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一步查实了你公司相关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4年8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4年8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3.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茂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签订的井口矸石、水洗矸石处理协议1份5页4.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茂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签订的井口矸石、水洗矸石处理补充协议1份3页;5.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6.陕西茂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1页;7.2022年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茂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矸石转运台账1份15页;8.2023年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与陕西茂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矸石转运台账1份6页证据材料;9.咸阳耿军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矸石台账1份5页;10.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拉运煤矸石证明材料1份7页;11.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图1份1页;12.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13.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4.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15.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制定2023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方案的函》(咸环整改函〔2024〕6号)1份2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000吨以上;处罚幅度:50-60万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旬邑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根据该企业提交的申述陈述书所述,现场核查该企业情况,有以下证据:1.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4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2.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旬邑分局2024年11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3.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招标分公司中标通知书1份1页;4.青岗坪煤矿矸石处置服务合同1份6页;5.铜川中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置煤矸石资质证明文件1份9页;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份12页;7.矸石运输环节记录表(2024年9月)1份3页;8.青岗坪煤矿矸石台账等证明1份37页;9.申辩陈述书1份1页。
调查发现:1.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对反馈的问题及时组织专项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原来的处置公司予以终止合同,重新招标有资格、有能力的处置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与铜川中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煤矸石处置服务合同,及时整改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得到消除和减轻。
2、16.7万吨煤矸石由陕西茂源煤炭运销公司交由淳化众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处置利用,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
鉴于以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原则同意企业申辩陈述要求,建议处罚45万元,现处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4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