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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旬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点击查看)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方式:
1、自助办理。参保人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以下简称手机APP)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现场办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镇(街道)经办机构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渠道”)现场办理。
(三)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9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中度和轻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100元档次。
(四)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五)困难群体缴费政策
1、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每人每年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25%、县财政承担75%。
2、对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中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每人每年代缴50元,轻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待遇支付
(一)养老金领取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3、60周岁当年且符合缴费年限政策规定的城乡居民,可自由选择是否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到龄次月领取待遇之后,参保人员不能再继续缴费。
4、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二)养老金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鼓励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统一每月加发10元,加发养老金每月最多不超过100元,加发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1、基础养老金的标准:60—69周岁为168元/月;70—79周岁为178元/月;80—89周岁为188元/月;90周岁以上198元/月。
2、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139
例:李某,40周岁时开始参保缴费,每年选择缴费档次3000元,缴费20年,李某到达领取之月时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为66000元,到领后月领取金额66000/139+168+50=692.82元(不含银行利息)。
三、丧葬补助金
(一)申领条件: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申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否则,不予支付丧葬补助金。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一次性补助12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400元、市财政承担200元、县财政承担600元。
(三)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死亡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人员户籍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生存认证
生存认证资格确认周期为12个月,满12个月为一个确认周期,在每个周期内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功能)自行完成年检资格认证。对逾期未认证人员停发养老金,待完成认证合格后予以恢复领取资格,并补发养老金。
五、关系转移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在缴费期间县内户籍迁移的,在县经办中心办理变更业务;跨地区转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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