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24-0158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旬政函〔2024〕59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4-09-09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等规定,现就在全县推进殡葬改革实行遗体火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力推进遗体火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和干部(少数民族党员和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安葬)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严禁违规土葬,严禁将遗体运往土葬改革区进行土葬。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城关街道办管辖范围内死亡后,其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除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再葬。城关街道办负责做好城区内居民殡葬改革实行遗体火化政策的宣传,动员引导居民去世后进行火化。
二、严格骨灰安葬管理。所有火化后的骨灰可以集中寄存在县殡仪馆,也可以安葬于翠屏山城市公益性公墓中。提倡和鼓励生态葬,可以在公墓区域内采取树葬、草坪葬、壁葬、骨灰深埋或抛洒等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三、提倡文明低碳祭扫。倡导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网络祭祀、踏青遥祭等形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严禁在城区街道、社区、林区和旅游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四、充分发挥带动作用。倡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推进殡葬改革,执行火葬政策,公职人员去世后,家属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长期骨灰寄存证)、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者身份证到县人社部门申请丧葬费和抚恤待遇。对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借丧葬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国家公职人员,县纪监、组织部门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五、社区提前介入报告。城关街道办及时摸清摸准辖区内居民死亡信息,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入户宣传我县殡葬改革政策,动员家属对死者进行火化。辖区内居民去世后,丧主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村委会)负责人报告,并及时联系殡仪馆办理相关火化手续,约定好遗体接运时间、地点及火化时间。
六、加强殡葬执法力度。对因丧葬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妨碍交通等行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对拒绝、阻扰殡葬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效落实惠民政策。城关街道办管辖范围内居住的所有居民(不含财政供养公职人员),殡仪馆正式运行后三个月内去世的,其家属主动带头联系火化的,免除丧主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县区内除城关街道办外其他镇居民(不含财政供养公职人员)死亡后实行火化,并且骨灰进入翠屏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补助(殡仪馆正式运行后一年内)。无名、无主尸体及流浪乞讨人员火化的相关费用由县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
八、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违反殡葬改革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29—34422610。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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