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20-00002 | 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社会福利 |
文号 | 旬政办发〔2020〕13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3-10 | 有效性 | 失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邑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旬邑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新时代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关爱帮扶工作,规范“旬邑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省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县慈善扶贫协会联合设立在县慈善扶贫协会的专项基金,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困难和扶智资助,为退役军人提供关爱服务的开放性基金,基金来源为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自愿用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资金向基金捐赠。
第二章 基金捐赠
第三条 捐赠人有权在基金约定使用范围内决定捐赠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捐赠款的接收与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若捐赠人未明确表达意愿的,坚持以下原则:即统一管理的原则;针对退役军人以特困救助、再就业的辅助和褒扬先进为目的开展相关活动的原则;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确保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由县慈善扶贫协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捐赠人向县慈善扶贫协会进行捐赠后,由县慈善扶贫协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五条 捐赠协议。若向本基金捐赠的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慈善扶贫协会共同与其签订《捐赠协议书》。
第六条 本基金捐赠到账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扶贫协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向捐赠方(个人单次一千元以上,集体单次一万元以上)颁发捐赠证书或捐赠牌。对符合条件的捐赠方,积极推荐其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相关奖项的评选。
(二)凡捐赠额在一定规模(个人单次一万元、集体单次五万元)以上,捐赠人要求举行捐赠仪式的,均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扶贫协会负责为其在一定范围内举行捐赠仪式,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捐赠人的爱心善举。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扶贫协会联合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扶贫协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相关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关爱基金的总体情况负责;
2.研究基金善款的具体使用方向、帮扶对象的审定方法等;
3.定期听取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汇报,对工作进行安排;
4.负责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公示及捐赠方的反馈工作;
5.研究确定有关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报县民政局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使用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断提高基金筹措能力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严格确定帮扶对象、帮扶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能,让基金在阳光下运行、让关爱在帮扶中体现。
(一)明确主体责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县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切实发挥组织领导、资金筹集等职能作用,以帮扶解困为主。
(二)应急救难。坚持常态化、动态性、随时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救急救难、雪中送炭功能,重点针对退役军人家庭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制定“因人施策、因事帮扶”的个性化帮扶措施,不搞大包大揽、普惠帮扶、平均分配,合理引导预期,力争扩大社会影响,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的公信力。
(三)帮扶叠加。坚持依托普惠、体现优待,将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的基础上,针对退役军人家庭特殊困难分类给予生活、医疗、就业、助学等叠加优待帮扶。
(四)规范运作。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对象审核和标准核定,确保关爱帮扶工作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确保各退役军人之间关爱帮扶标准大体平衡,避免相互攀比。
第十条 使用范围。本“基金”根据捐赠协议主要用于具有旬邑县户籍、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经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具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生活帮扶。帮扶对象:因火灾、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在享受有关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二)医疗帮扶。帮扶对象: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退役军人家庭。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三)教育帮扶。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根据实际给予一定资金帮扶。
(四)褒奖激励。帮扶对象:对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科技创新、公民道德等方面做出牺牲奉献、贡献卓著并堪称楷模的退役军人家庭。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后,制定特殊帮扶措施。
(五)其它帮扶援助。开展其它关于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本基金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水平数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需要救助的退役军人个人及其家庭,采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退役军人所属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站初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定并公示。按照谁审批、谁核准的流程,逐级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救助个案进行评估和审核,同意给予救助的,由县慈善扶贫协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本基金配捐支持网络筹款项目筹集的资金,配捐征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主管科室意见后,按照县慈善扶贫协会网络筹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执行,由县慈善扶贫协会按照筹款项目执行计划提出意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审批后拨付。
第十四条 建立“基金”快速报告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反应快、机制活,服务方式多样化,资源调动能力强等优势。要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模式,对遭遇急难突发情况的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县慈善扶贫协会为“基金”单设财务账户,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所募善款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基金”所筹善款,统一汇入县慈善扶贫协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所有承接个案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真按照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即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但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属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慈善扶贫协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安排、使用透明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基金募集和善款使用情况。即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示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的使用情况。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开当年资金募集及使用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操作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县(镇、村)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靠前服务、协调各方,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关爱帮扶范围,做到应帮尽帮、便捷高效,用最低的成本把好事办好。
第七章 跟踪问效
第十八条 建立“基金”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管理委员会将不定期就“基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急难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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