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18-0126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号 | 旬政发〔2018〕24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8-11-21 | 有效性 | 失效 |
为了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县政府决定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范围内禁止养殖。
二、石沟水库、潭沟水库、桥沟水库、柏岭寺水库、苍儿沟水库、支党河滚水坝、蚂蚁沟水库、王家咀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养殖。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养殖。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养殖。
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养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禁止养殖。
七、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重要意义,教育养殖企业和养殖户遵守相关规定,严防畜禽养殖污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八、县农牧、环保、水利、交通、林业、国土、文旅、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协同抓好工作落实。凡违反本通告,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所称的养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化养殖。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9日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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