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429016021738F/2019-0113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号 | 旬政发〔2019〕16号 | 发布机构 | 旬邑县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9-12-26 | 有效性 | 失效 |
为了切实加强对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声、光、色、烟、雾的烟花、爆竹和礼花弹及其代用品等。
二、县城主城区(小塔村—崔家河村段)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它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逢春节、元宵节等传统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活动,可依照风俗习惯少量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和节庆活动(包括乔迁新居、购买新车、新店开业等)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燃范围内,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凡阻碍禁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县公安局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区域、燃放注意事项及有关管理规定等,增强人民群众安全防火意识。全县各镇办、园区要深入村组、社区、居民小区、企业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倡导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六、广大群众在节日期间购买烟花爆竹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制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提倡节日期间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七、欢迎全县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县城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县公安局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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