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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10-14 17:55:00
来源: 旬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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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2-0673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旬政办发〔2022〕46号 发布机构 旬邑县
公开日期 2022-10-14 有效性
主题词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健全完善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筹集、拨付、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司法局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丧葬补助金政策宣传、领取资格审批,与相关部门建立亡故化和服刑人员数据共享机制,完成统计上报、资金申报和支付等工作。

镇办、村(社区)管理经办机构负责丧葬补助金政策宣传、领取资格核实和上报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保障范围、标准及对象

第三条凡具有我县户籍、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正常死亡后,次月停发养老金,并在30日内申请办理关系终止相关手续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1200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400元,市级承担200元,县级承担600元。丧葬费补助金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符合领取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政策:

(一)死亡后安葬地点和殡葬办法为各级人民政府明文禁止的;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死亡后未按时办理注销登记,超过规定申领时限的;

(四)对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死亡参保人员暂做封存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30日内,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丧葬补助金申请。

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二)死亡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人员户籍注销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失联或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委会(社区)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全体居民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村委会(社区)负责初审相关证明资料,上报镇级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第九条未按时上报死亡信息造成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否则,不予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等支付手续。因镇村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多领养老金的,由镇村按照权责分工负责追回多领养老金。

第十条 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申请表》进行复审,并对丧葬补助金申领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村委会(社区)介绍信、户口簿及死亡人员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领取资格后,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对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向县财政申请发放资金,将丧葬补助金及本人个人缴费账户余额通过经办银行划拨到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在核发丧葬补助金时,应根据其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标准和注销养老保险关系时养老金发放等情况据实结算。如果参保人多领取了养老金,应在其丧葬费补助金中予以抵扣,抵扣后仍不足,则继续从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予以返还,确保基金不受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旬政办发〔2015〕18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图解:《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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