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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23-04-28 17: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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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10429016021738F/2023-01410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旬政发〔2023〕4号 发布机构 旬邑县
公开日期 有效性
主题词

政策解读链接:《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点击查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旬邑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社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促进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政府负责推行,实行县级统筹、属地化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按照信息化、标准化和专业化要求,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  县人社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职责,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代缴资金、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监管基金和落实工作经费等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服务工作。

县法院、民政、残联、公安、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与县人社部门建立相关人员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县法院每月向县人社局报送旬邑籍新服刑人员信息;县民政局每月向县人社局报送低保、特困人员变化情况;县残联每月向县人社局报送残疾人员变化情况;县公安局每月向县人社局报送注销户口人员情况;县卫健局每月向县人社局报送医疗机构旬邑籍新增死亡人员情况;县乡村振兴局每季度向县人社局报送返贫致贫人员情况。

县审计部门负责基金运行审计工作。

合作银行(县农业银行)负责做好养老金代发服务、风险预警、信息查询及社保基金追缴配合工作。

各镇(街道)要统筹安排做好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七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制定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编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与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镇(街道)经办工作。每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参保领取资格、关系转移和注销申报、生存认证等工作的初审和有关信息的系统录入,以及咨询查询、政策宣传、情况公示、数据信息统计、镇级内审稽核、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村(社区)经办工作。健全镇(街道)经办档案管理机制,完善经办档案。

村(社区)社会保障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转移和注销申报、丧失待遇资格报告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待遇领取资格情况公示、年度缴费服务、数据信息采集、政策宣传与解释以及违规领取各类待遇资金追回配合等工作。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九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9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各镇(街道)要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中度和轻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100元档次。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可任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通过陕西养老保险APP(以下简称手机APP)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镇(街道)经办机构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渠道”)现场办理。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一般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本人可通过手机APP渠道或线下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参保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本人可通过手机APP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也可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渠道现场办理。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通过数据比对,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居民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不计算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补贴标准为:年缴费3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400元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补贴75元,年缴费600元补贴80元,年缴费800元补贴90元,年缴费1000元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年缴费3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25%、县财政承担75%。

第十五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每人每年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25%、县财政承担75%。对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中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每人每年代缴50元,轻度残疾人由政府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困难群体同时享受缴费补贴30元。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村(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对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我县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状况终身记录,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九条  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及其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相关规定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必要时可要求申领人提供其相应继承权公证书。

(二)参保人出国定居并丧失国籍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三)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参保人。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手机APP)或到县、镇(街道)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参保人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县、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核查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我县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我县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港澳台居民身份的原我县参保居民,离开参保地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我县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参保地时已经选择终止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中省市县四级财政分类承担。除中省财政承担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承担部分为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90%。对领取待遇的高龄老人,全县统一增设三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70至79周岁每月加发10元,80至89周岁每月加发20元,90周岁及以上每月加发3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鼓励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统一每月加发10元,加发养老金每月最多不超过100元,加发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三)60周岁当年且符合缴费年限政策规定的城乡居民,可自由选择是否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到龄次月领取待遇之后,参保人员不能再继续缴费。

(四)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第二十六条  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选择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待遇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涉嫌刑事犯罪的,县经办机构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办法》(旬政办发〔2022〕46号)的有关规定,30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申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否则,不予支付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一次性补助12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400元、市财政承担200元、县财政承担600元。

第二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拒不退回的,县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县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镇(街道)经办机构汇总月报信息及暂停相关人员待遇,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核后,汇总发放数据,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完成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每月根据卫健、公安部门提供的死亡人员数据,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比对,核实异常情况,暂停相关人员养老待遇发放。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

(一)镇级通知。镇(街道)经办机构每月上旬查询生成次月本镇(街道)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名册,下发村(社区)社会保障协办员。

(二)村(社区)级公示。村(社区)社会保障协办员将新增待遇领取人员在村(社区)组进行7日公示,无异议后,每月5日前将申领资料(含公示印证)报镇(街道)经办。

(三)镇级审核。镇(街道)经办审核新增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每月10日前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级经办。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核新增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每月根据资金需求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划转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户,确保每月25日之前完成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实,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在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按规定转存,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应在县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和一个基金支出户。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严禁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及时将补贴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年度个人缴费补贴资金要在7月底前预拨到位,并为支出户预留1到2个月的周转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月25日前足额发放。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按标准及时、准确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资金的结算工作,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

第三十七条  县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存储、发放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八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基金监督部门报告、反馈。对欺诈骗保、套保和挪用贪占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追回本辖区未及时上报死亡造成多领或骗取的养老金;协助追回其他原因多领养老金。拒不退还的,镇(街道)报县人社部门,由县人社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七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县人社部门会同县委编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岗位不相容、互斥和重点岗位由正式人员担任的原则,以及城乡居民人口规模核定编制,充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力量,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正常开展。各镇(街道)要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要保证1名协办员,并为其落实相关报酬待遇,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社会保障协办员管理办法由县人社部门制定,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于每年6月份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根据社会保障协办员管理办法进行补助发放,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人社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保障办法,每年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基础管理、信息化建设、经办服务等工作正常开展,将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严禁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注重运用现代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条  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经办工作机制,镇村经办要实现有经办人员、有工作场所、有工作经费、有工作设备、有互联网或业务专网的目标。加强经办人员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优化经办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接受参保人员、社会各界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确保经办规范、管理科学、服务到位。

第四十四条  加强社会保障精细化管理,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坚持传统服务方式和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社会保障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特定人员工龄补贴和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旬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旬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旬政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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